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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4 | 2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建设管理方式

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遴选标准,组织遴选7-10家充电运营商供小区管理单位自主选择,各区(功能区)组织引导小区管理单位选择合适的运营企业开展建设,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附件1)。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附件2)。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建小区应配置专用的电表间供小区充电设施接入使用。原则上,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每栋住宅楼地上一层设置专用电表间,用于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引接。各类计量表箱规格、配置及材质的要求应参照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图集》中的设计要求执行。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级部门统筹、区县组织、街镇(乡镇)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县、街道(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三级示范体系建设。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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