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如:不得随意在人防墙上打孔、穿洞等)。
7.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技术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积极作用
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和推进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指导各区遴选居民小区“统建统管”运营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珠海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工作;负责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落实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预留的充电接口应靠近充电车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属地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机构配合营运商和居民个人、电网企业、施工单位,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四)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或参与充换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调查。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区县、镇街(乡镇)对用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生产和销售环节充电桩的产品质量监督。
(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充电设施所属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小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人防办:负责指导、监督相关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做好市级单建式公共人防工程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各区人防部门做好各区政府投资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八)广东电网珠海供电局:负责指导各区县电网企业做好小区电力增容、受理报装接电等工作;负责指导充电运营商做好有序充电,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