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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每年调用不低于300次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1 | 3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9.规范开发流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各区将备案文件及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不含用户侧储能)实行示范项目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电力公司统筹新型储能建设需求,会同各区形成示范项目清单并滚动实施,市规划资源局做好项目规划用地保障。各区负责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推动实施,督促示范项目加快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并按月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完成备案并纳入示范项目的新型储能电站,其配套接入电网工程视同纳入电力规划。电网企业应为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协调推进配套接网工程实施,按照“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并网流程,及时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做好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涉网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统一建设标准。新型储能电站应按连续充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循环寿命次数不低于8000次,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一系列标准进行建设。主要设备应符合国家新型储能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技术要求,杜绝配置储能质量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中大型储能电站应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审慎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11.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确定规模、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产。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参照常规电网项目的规划建设流程管理。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应纳入用户主体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独立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接入系统、运行模式等内容,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论证后出具评审意见。各区应将储能项目备案、建设情况及时纳入国家储能大数据平台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为后续项目建设提供示范引领和有益借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建设运行管理。新型储能电站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消防、环保等建设程序,电源侧、电网侧新型储能和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具备自动接收调度指令能力。各区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安全运行管理。各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储能建设、运行协同管理。电网企业应明确新型储能并网运行标准。储能建设运营企业应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站并网验收前,应按照要求完成主设备到货抽检、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投产运行后,要加强在线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确保储能电站的运行时长、电站可用率等性能满足并网承诺相关技术要求。(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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