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大力发展电源侧储能;因地制宜发展电网侧储能,灵活发展用户侧储能;统筹布局集中式独立储能。
《方案》明确了统一建设标准。新型储能电站应按连续充电时长2小时及以上,系统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系统容量10年衰减率不超过20%,锂电池循环寿命次数不低于8000次,锂电池储能电站交流侧效率不低于85%、放电深度不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等。
在完善新型储能相关支持政策方面,《方案》提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通过租赁集中式独立储能实现储能配置要求的,优先并网消纳。
支持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和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时,将按照市场价格优先出清,并且电网企业应科学安排优先调用,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00次。
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通过峰谷价差获取合理收益,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充电时视同一般工商业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合约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执行峰谷浮动);放电时与用户签订顶峰时段市场合约,合约外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全额收购。
详情如下:
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
储能是推动能源转型、实现能源变革的关键支撑。发展储能对于支撑我市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打造能源革命先锋城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天津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内生动力,以市场机制为根本依托,以政策环境为有力保障,以试点示范为重要抓手,稳中求进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形成新能源增长、消纳和储能协调有序发展的良好格局,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布局、有序发展。结合新能源发展实际,以满足电网调峰需求、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发展目标,科学布局重点项目,积极有序推动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
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坚持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助力新型储能技术革新、产业升级、成本下降,有效支撑新型储能产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