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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开展风光氢储、风光火储、云储能、共享储能等新模式应用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31 | 3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七条(氢能应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氢站建设,保障氢能制取、储存、配送、运输、加注等全产业链协调发展,探索氢能在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鼓励重载及长途交通运输、分布式发电及综合能源等领域氢能示范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储能应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鼓励储能领域企业在电源侧、用户侧和电网侧等场景应用,开展风光氢储、风光火储、光储直柔、云储能、共享储能等新模式新业态应用。

第五章 城市应用

第二十九条(生活应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在城市生活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光伏电池见板率、充电桩见桩率、新能源汽车见车率,全面实现生活方式低碳化,提升新能源之都的辨识度、显示度和感受度。

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购买和使用绿色新能源产品。

第三十条(示范应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零碳经济体系,将“两湖”创新区打造成国家碳中和实践先行区和践行低碳城市理念示范区,探索常州城乡建设的绿色生态新模式。

强化新能源示范应用,鼓励绿色低碳特色区建设,建设新能源应用示范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美丽乡村。

第三十一条(优化应用环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范围,加快推进城市智慧停车系统建设,落实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及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降低公共充电设施收费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优惠政策、重点领域新能源汽车路权、以及公共充电设施专用标识,出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使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推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除应急保障等特殊用途车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应当全部使用新能源车辆。

第三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交通等规划一体衔接, 公共领域充换电设施应建尽建,加快老旧居住区电力扩容,推进居民小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私桩共享模式。

第三十四条(车联网建设) 鼓励新能源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实现融合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家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示范区,开展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开展基于电网、储能、分布式用电等元素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云平台试验,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双向互动,探索电动汽车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等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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