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计划,深化“揭榜挂帅”,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推行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赋予首席科学家在所负责研发项目上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资源调度权。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工业基础数据库,定期发布新能源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目录。
第二十二条(模式创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综合能源服务,推进能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在新能源领域中的应用,实现新能源领域数字化管理。
鼓励新能源企业利用全国布局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支持购售电公司为本市企业提供绿电交易服务。在电网保供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对消费绿色电力比例较高的用户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时优先保障。
探索可再生能源场站“隔墙售电”交易,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近消纳,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引导建立工业绿色微电网。
第二十三条(金融创新)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加大信贷供给,降低融资成本。加快创新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创新采用直租回租相结合、融资租赁+工程总承包等模式。
设立金融租赁基金、并购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发行绿色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创新保险机制,建立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补充资本金、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补助等方式,扩大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章 经济应用
第二十四条(推广应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生产中的推广使用,对当年度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产品及优秀应用场景给予政策支持。
推动“两湖”创新区建成新能源生产应用示范基地,扩大新能源在本市区域内生产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生产方式的绿色化。
第二十五条(绿电保障)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要求,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持续优化用电结构,提高绿电比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为企业绿电消费需求提供支撑。鼓励企业消纳自产的绿电。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应当提高电网绿电接入能力,降低光伏项目并网成本。
第二十六条(太阳能应用) 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推广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支持既有建筑物光伏光热改造,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光伏光热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推广建筑电气化技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