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产业规划)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快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目标、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
编制规划应当突出本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产业招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强链、补链、延链”环节建立新能源产业招商机制,构建招引生态网络,瞄准头雁、头部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制定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开展科技招商、专题招商、平台招商和价值链招商等。
第十条(产业链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产业目标,统筹协调产业链整体发展,加快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鼓励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创新,支持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本地配套供应链体系。
鼓励上市企业本地投资,推动新能源产业集群发展,建立产业集群梯次培育发展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光伏领域内企业开展废旧产品集约化梯次回收利用,探索建设大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综合服务中心站。
第十一条(供应链金融) 地方金融主管部门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产业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企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突出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本市龙头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矩阵,支持通过转型升级、项目招引、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打造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全面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鼓励中小企业积极融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
弘扬企业家精神,实施企业梯队培育提优计划,建设卓越制造企业群体。
第十三条(绿色制造)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现代绿色生产体系,推动绿色制造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引导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推动重点企业试点开展产品碳排放对标和碳足迹认证,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支持工业园区和先进制造业集群绿色发展,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支持产融合作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第十四条(质量品牌)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新能源产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