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拟申请补贴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
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三点第(九)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欧盟、美国、日韩等国际市场,首次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在相应国际市场实现销售。
(三)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一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外电池产品监管部门审批认证等。(四)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