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广东东莞发改局发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在东莞市投建的规模不小于4MWh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由发改局认定,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2023年5月12日,东莞印发了《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对用户侧储能项目补贴也有提及。(相关阅读:放电量补贴0.3元/kWh!广东东莞重磅补贴加快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当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当地银行贷款时,将根据利息金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的新型储能电池企业,根据不同规格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至500万奖励。
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具有稳定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且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相关单位或机构等,将以事后资助形势,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抢抓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提交。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7日附件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以及《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