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部门职责】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充电基础设施推进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监督指导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充电服务企业运营动态等工作。
供电主管部门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用电报装服务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发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对桩站建设、运营管理、计量管理、平台监管、技术研发、产业融合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九条 【行业自律】本市新能源汽车服务产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专项规划要求】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电等主管部门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服务半径、充电需求、建设条件等因素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配电网专项规划相衔接。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住宅小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道路停车泊位等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要求】拥有固定停车泊位所有权人或者一年以上停车泊位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具体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临近停车泊位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通过共享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规定】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新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在既有停车泊位上安装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