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文件明确鼓励投资: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参与全市统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文件明确,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新型充电技术、储能技术的研发,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原文如下:
柳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章 发展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安全、便捷、高效、智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保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运营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分类】本条例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电站等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其自有产权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泊位安装,专门为其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物流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交通枢纽、园区景区、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泊位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布局、快慢互济、适度超前、智能高效、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动本市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政府及相关组织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管理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