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维护。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主体义务】充电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要求将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实时上传,互联互通;
(二)建立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持充电基础设施正常工作状态;
(三)根据国家、行业、地区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落实计量器具使用主体责任,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
(六)购买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等保险;
(七)在充电基础设施的醒目位置张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相关信息;
(八)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九)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户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充电;
(二)擅自改动、破坏或者拆除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占用公用充电车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
(四)完成充电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新能源汽车驶离公用充电车位。
第二十二条 【差别化管理】机动车驾驶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行为的,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差别化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充电服务企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在公示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退出】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终止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章 发展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投资】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活动。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参与全市统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五条 【打造企业品牌】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新型充电技术、储能技术的研发,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鼓励充电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老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应当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