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建设更加稳定、更加安全、更加绿色的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9章8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围绕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两个转变”“两个率先”“两个超过”的目标任务,条例明确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及协调机制、组织领导等。同时,强调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
(二)加强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确保煤炭供给接续稳定;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提升油气供给能力。同时,就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煤电节能改造、发展现代煤化工和煤基全产业链以及油气清洁高效利用、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发展煤制油气产业、油气管网设施建设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推动新能源全产业链发展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同时,就编制新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风电光伏基地、光伏生态、工业副产氢资源利用、发展绿氢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以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动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发挥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就延伸稀土产业链条、推进稀土产业转型、建设平台网络以及发挥企业带动作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五)推动战略资源绿色安全开发利用部分。条例规定,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战略资源合理有序开发,统筹开发与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与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充分衔接。同时,就战略资源的勘查、开采、保护、绿色集约利用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