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科技创新,推动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采取措施促进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七十七条自治区坚持创新核心地位,采取措施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大新能源、稀土等领域的研发投入,解决制约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重大技术难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能源和战略资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七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创新示范建设,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微电网、零碳产业园、现代煤化工、资源智能绿色开采等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实施规模化新能源制氢、新型电力系统、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打造全国创新示范策源地。
第七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力度,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融入国家能源和战略资源创新体系,推动设立国家实验室内蒙古基地。
第八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研发应用基地、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等建设,推动新能源、稀土等重点实验室优化升级。
第八十一条自治区围绕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链,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产业领军人才、技术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结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相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展能源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相关专业人才。
第八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攻关,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先进清洁发电、新能源高效制氢、新型储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稀土绿色冶炼分离与稀土新材料及应用、石墨(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破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关键技术瓶颈。
第八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守法意识;积极开展能源科技知识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八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报告,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