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自治区统筹推进能源储备能力建设,完善煤电油气储备制度,推动建立煤炭应急储备产能制度。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新型储能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在电网关键节点和偏远地区建设独立或者共享储能电站,鼓励和支持新型储能电站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
第六十四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应急备用电源建设,实施电网关键节点燃煤电厂“黑启动”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退役机组按照退而不拆原则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布局灾备应急电源,提升极端情况下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五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有序推进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推进抽水蓄能等储能电站建设。
第六十六条自治区健全绿电外送消纳机制,开展风光火打捆外送中长期交易,推动跨省跨区域送受电量和价格由送受双方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现货交易,推进新能源电力跨省跨区域消纳。
第六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打造国际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支持企业与蒙古国煤电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新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适时推进中蒙跨境输电线路建设。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细化任务举措,明确进度安排,抓好任务落实。
第七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支持电源适度超前、适量过剩,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电价优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新能源资源、场景应用等优势,争取更多企业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研发总部落户内蒙古。
第七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项目用能、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七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各类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动净地出让。
第七十三条自治区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工业园区开展低碳工业园示范项目,通过自建分布式、新能源专线供电、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等方式,实现园区新增用电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满足,提升园区整体能效。
第七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用足各类货币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七十五条因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确需征收、征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对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予以足额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