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发展绿氢产业,在具备氢气消纳能力的地区布局新能源制氢项目,推动新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打造绿氢生产应用基地。
加快氢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领域的研究推广应用,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重卡、公交车,推进绿氢生产合成绿氨、绿醇,开展绿氢冶金示范,推动绿氢化工、绿氢冶金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新能源装备制造基地建设,以风光氢储车产业链为重点,引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形成满足区内、供应周边、辐射全国的全产业链配套市场供给能力,打造新能源装备制造国家级基地。
加快发展氢能、储能装备制造产业,推动制氢电解槽及成套系统、储能正负极材料等关键装备项目落地,推进氢能、储能产业发展。
第三十条自治区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新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油气开发利用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进油气田控递减、提高采收率、稳产上产等工程,实现油气增储上产,提升油气供给能力。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快推动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推进煤制油气、天然气提取氦气等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完善油气与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落实国家建立煤制油气产能和技术储备要求,以增强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和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为导向,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煤制油气项目,稳步推进煤制油气试点示范升级,推动煤制油气产业健康发展,为油气供应提供战略保障能力。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完善油气管网设施,深入实施气化内蒙古战略,完善自治区东西部管网,加快推进蒙东市市通、蒙西县县通工程,推进有关管道互联互通,推动区内天然气管道纳入全国一张网,提高管网系统的保障能力。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第五章稀土开发利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发挥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规范稀土产业管理,促进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延伸稀土产业链条,以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为重点,以磁性材料和下游电机应用为方向,开展稀土材料的产业化应用,做强稀土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