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传统燃煤电厂转为新型绿色智慧电厂,应用多能互补、源网荷储、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推动传统燃煤电厂与新能源、储能、氢能等耦合式发展,实现电力电量绿色低碳供应。
第十八条自治区全面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技术和节能环保标准,采用超超临界等先进发电技术,深入实施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淘汰落后煤电机组,提升煤电整体能效,建立先进清洁的煤电体系和城镇供热体系。
第十九条自治区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统筹全区能耗指标、用水指标、污染物总量指标,高质量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和产业示范区。
第二十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发展煤基全产业链,加快现代煤化工、煤焦化等项目延链补链扩链,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产品向新材料以及精细化学品方向延伸,促进煤炭由燃料为主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推动煤炭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
第三章新能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新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自治区采取措施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充分发挥新能源的生态环境保护效益,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氢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统筹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在新能源资源富集地区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统筹新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鼓励通过光伏生态、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方式,在光伏场区配套发展种植业、林业、生态观光农业、沙漠经济,推动实现乡村振兴。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广泛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以多元化场景应用为牵引,推动重点产业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实施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园区绿色供电、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全额自发自用和不占用电网调峰空间的市场化并网消纳项目。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焦炉煤气、氯碱化工尾气等工业副产氢资源,推进工业副产氢气回收提纯利用,培育绿氢和蓝氢生产基地,构建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氢能工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