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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5 | 3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施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分别编制自治区能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能源和战略资源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自治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将能源和战略资源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融合,完善能源和战略资源重大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事能源和战略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或者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二章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十一条自治区采取措施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整合煤炭资源,优化煤炭产能布局,推进煤炭稳产稳供,确保煤炭供给接续稳定。

第十二条自治区统筹生态环境承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稳定、优化、有序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措施推动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

第十三条自治区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化煤矿建设,加快煤矿智能化改造,盘活矿区空白边角资源、夹缝资源,打造集约高效的煤炭保供基地。

第十四条自治区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

第十五条自治区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露天排土场等开展新能源以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自治区统筹电力系统安全和能力建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煤电规模,优化调整煤电布局,坚持优先扩能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增量煤电项目,在确有必要新增煤电机组地区,适度发展保障安全的支撑性煤电和保障民生的热电联产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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