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新型储能设施的建设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宜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5月23日至6月21日)通过电子邮箱发至263001598@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
附件2.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按照应用场景划分,新型储能分为电源侧、电网侧和用户侧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