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贵州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运行调度监测监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工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监督检查、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督促建设(运维)单位定期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治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更新隐患台账,确保储能电站日常运行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推进储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需尽快出台我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贵州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个章节、3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包含办法起草的依据、新型储能项目的定义和分类、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能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新能源配置储能要求。
(二)规划布局。共5条,主要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建设规模,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布局、落实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