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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征意见:按10%/2h配建储能、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23 | 30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在各专项验收及全部设备试运行验收通过后,由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及时将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和相关材料报省、市(州)级能源主管。

第五章 运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明确相关调用标准及管理流程;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二十三条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网调度,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涉网部分系统建设与配置,并网运行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建立公用调度平台,保障公平调用,做到应调尽调。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年调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应不少于300次。

第二十四条项目投资主体应每月5日前按要求报送项目的备案、开工建设、运行、竣工等全过程信息。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每月8日前向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鼓励新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各类电力市场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等市场获得收益,通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获得收益。

第二十六条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发电企业按年度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协议年限原则不低于3年,鼓励签订5年及以上中长期协议。

第二十七条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二十八条鼓励试点推广不同技术路线、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新型储能发展,结合我省新型电池材料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新型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应用并建立相关价格、运行等机制。

第七章安全监管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储能电站各参建单位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项目单位负责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依法承担安全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能源监管部门、应急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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