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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征意见:按10%/2h配建储能、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23 | 3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内的新型储能项目的规划管理、项目备案、建设管理、并网运行、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州)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服务及监督管理;县(市、区)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备案管理、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项目验收、安全监管等。

第五条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为确保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消纳,对“十四五”以来建成并网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即2021年1月1日后建成并网的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的比例(时长2小时)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配置储能容量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共同认定。

第六条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鼓励有技术、有经验、有投资能力的企业建设新型储能项目或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建设,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的,在申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计划时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新能源消纳、抽水蓄能发展等情况组织编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并与能源电力、国土空间及各层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提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引导项目建设。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合理进行项目布局。

第八条电网侧新型储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网和市场需要,发布建设规模空间。市(州)、县(市、区)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空间,有序安排项目建设。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区域负荷中心、新能源消纳受限、电网调节能力较弱等区域,电网调配没有需求的区域不宜布局。项目选址应有利于安全管理,便于调度运行,同一区域项目应相对集中布局,原则上单个项目不小于5万千瓦(10万千瓦时),鼓励向独立、共享方向发展。

第九条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企业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规划布局。

第十条鼓励用户侧配置新型储能,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投资主体根据省级新型储能规划和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第十一条新型储能项目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条件,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内。确因需要设置在以上场所内时,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专项评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及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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