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备案。共3条,主要明确新型储能项目的备案管理有关要求。
(四)建设并网。共7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要求,并网原则及要求、施工及验收要求。
(五)运行调度。共3条,主要包括调度管理、调用要求和信息报送要求。明确电网企业应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公平参与电力运行的调度机制,并采取系统性措施,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利用率。
(六)市场交易。共4条,主要明确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
(七)安全监管。共5条,主要明确各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等在项目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环节的安全职责。
(八)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本办法由解释部门、实施时间。明确施行期间,国家及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