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全市能源指挥部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便利新能源项目管理,促进新能源便利化开发。
3、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新能源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做好新能源项目用地保障、规划调整工作,加快推进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性文件办理工作。
4、生态环境部门支持指导促进新能源项目开发与生态环境相协调,指导项目依法开展环评工作。
5、住建部门按照职能指导新能源企业加快做好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6、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探讨新能源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的新模式。
7、电网企业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发电项目消纳并网管理,促进配套电网工程与新能源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
8、市、县(市、区)国有企业要创新发展模式,结合自身发展需求研究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开发模式,促进重大开发建设任务和新增新能源项目资源融合开发。
9、湛江农垦局、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广东盐业集团湛江属地盐场等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实际和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及支持属地政府做好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土地资源摸排开发工作,合理盘活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三)规范项目建设清理机制
统筹加快推进存量新能源项目建设和清理工作,盘活存量资源有效利用。存量已取得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2年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工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限内仍不能实现开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督促县(市、区)发改部门及时给予取消核准(备案)文件,将释放的土地等资源合并通过竞配方式支持其他成熟项目建设。对仍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项目,仍按原核准(备案)要求执行,不参与竞配。已取得竞配的新能源项目,企业需对推进项目建设等承诺事项负责。
(四)支持合理配置储能系统
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已成为构建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抓手。为减缓电网扩容投资压力,发挥储能项目调峰作用,我市大力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项目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将配置储能系统方案作为竞配优选参考依据。企业要加强与供电部门对接,根据发电系统实际需求增配储能设施,有效解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具有不连续性和间歇性的问题,为电网提供稳定的高品质电力供应,增加电网调峰需求。
(五)强化监督压实企业责任
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企业投资主体承诺在参与新能源竞配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等要求,企业投资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参评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我市新能源建设指标竞配申请,同时严格予以追究,企业失信信息和承诺履约情况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已办理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期间不得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进行倒卖转让。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加强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生产、并网运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