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上风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局在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分布和海上风电建设条件,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候鸟迁徙路线等重要、敏感及限制区域,牵头研究海上风电新增场址开发可行性,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意见,按照全省海上风电发展要求申报列入省海上风电规划。按照省能源局对海上风电项目竞配的有关要求,适时公开开展项目竞争性配置,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建设方案合理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带动配套产业落地情况、施工安全措施等。
五、主要实施步骤
(一)资源统筹摸排。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根据承接全市重大项目开发任务的实际情况,按照“重点片区统筹开发”、“属地项目优先平衡当地发展”等工作原则,分别加强与属地政府对接,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规划发展的情况,确定开发资源选址地块及规模,以县级为单位摸排梳理一批条件成熟的新能源项目,并与土地权属方签订开发用地意向书。如摸排的开发场址涉及农垦、雷林、盐场等公司所属土地的,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应充分征求所属企业意见,共同制定开发方案,原则上要求单个竞配项目不少于5万千瓦。
(二)可行性评估。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将摸排新能源资源对接属地政府进行可行性评估,鼓励属地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发展需求支持市、县两级国有企业参股合作开发。同时,市、县(市、区)国有企业需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深入科学的财务可行性分析,所得收益须覆盖项目的投资及各类成本,切实做好风险防控,投资利润和资产收益由各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确保项目长期持续运营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实施竞配。属地政府将成熟的新能源资源以县级为单位报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进行组织竞争性配置,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新能源头部企业、产业链优势企业等共同组成联合体开展战略合作竞配开发新能源资源。原则上竞配新能源项目优先支持对县(市、区)有重大项目资产投资、对应承担县(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片区开发任务的国企联合体参与。
(四)竞配规则制定。市发展改革局将根据资源所属地区的重大项目及产业规划发展情况,制定符合属地新能源融合发展有关规则给予竞配实施。
(五)鼓励参与模式。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为主导,牵头组织成立联合体进行参与竞配。一是借助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沟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头部企业技术优势及资本优势,合作成立联合体进行竞配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竞配成功后将研究采取“互参互控”形式,分设项目开发公司,运用股权合作投资促进属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二是研究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新能源头部企业、相关产业企业通过共同组成联合体进行竞配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新能源项目竞配开发。项目开发公司组成企业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合作模式及退出方式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能源头部企业通过资产评估方式,适时合理依规收购优质股权,实现全资控股做大做优自有资产。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根据实际减轻财务整合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