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竞配流程
(一)评分条款设置。市发展改革局将参照配置资源属地产业发展情况及平衡属地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开发情况,合理设置符合属地发展要求的竞配评分标准。
(二)组织申报。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增申报纳规陆上风电项目根据属地制定配置工作方案,经电网企业合理评估属地消纳能力后,组织企业开展竞配申报工作;海上风电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省能源局后续下达广东省海上风电项目业主配置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制定全市配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分别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众号发布,通知明确申报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具体要求、申报截止时间等事项。
(三)组织专家论证和评审。按照所定程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提交资料,竞配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及评审。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增申报纳规陆上风电项目的遴选结果由竞配实施单位进行通报;海上风电项目遴选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程序进行通报。
(四)结果公示。根据遴选评审结果,分别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或市发展改革局门户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实施。待公示完成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组织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立项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待省能源局竞配明确各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并印发开发建设方案后,按照省有关工作要求,有序组织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源整合统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全盘统筹、规模发展”的要求,成立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开发领导小组,督促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供电部门会同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辖区内集中式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可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满足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电网消纳空间以及协同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按照竞配要求进行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做好集中式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竞配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牵头研究全市海上风电新增场址资源情况,并加强与省能源局沟通对接,适时将海上风电新增场址资源上报省纳入规划,并按照省统筹竞配的要求,制定全市海上风电竞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部门协调支持力度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共识,共同支持新能源项目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积极主动协调解决新能源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尽快建成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