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扎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创新发展模式,统筹资源开发,鼓励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合作参与竞配开发新能源项目,鼓励“投建营一体化”项目模式,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二)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布局,重点引进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优质新能源项目和企业参与竞配共同开发。
(三)坚持合作共享。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国有企业统筹资源及市场开发优势,鼓励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项目开发模式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鼓励支持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合作开发,科学建立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推进新能源项目长期可持续发展运营。
三、主要目标
适时分批次提出我市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场址、规模、时序、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合理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公开选择,综合评分高的联合体开发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通过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快速建成一批新能源项目、快速引进一批产业链企业,有效积累国有资本,产生国有收益,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我市国有企业实体化转型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配置项目条件
(一)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批准纳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有关项目等特殊保护区域,同步考虑项目配套电网送出空间及配套电网建设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与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属地可开发集中式光伏土地资源情况,根据项目的开发时序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按照竞争性配置的时间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竞配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公开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用地集约性、复合型综合开发方案合理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带动配套产业落地评估等。
(二)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须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避开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批准纳入采矿权出让计划有关项目等特殊保护区域,同步考虑项目配套电网送出空间及配套电网建设可行性的基础上,结合与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摸排属地可开发集中式陆上风电土地资源,根据项目的开发时序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按照全省陆上风电发展规划要求,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条件成熟新增场址逐级上报并申请列入省陆上风电规划,根据项目纳规情况及开发时序制定开发建设方案。按照竞争性配置的时间要求,由各县(市、区)将竞配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公开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配置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能力、投资业绩、用地集约性、测风及风资源评估情况、风机设备先进性、建设周期、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带动配套产业落地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