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甘肃省供用电条例》《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高票表决通过2023年甘肃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较2006年、2012年颁布实施的两部《条例》,新颁布的《条例》在立法理念、业务领域、主体权责和安全管理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立法理念上,《条例》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业务领域上适当超前,对新能源并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建设等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上,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保障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安全管理上,首次明确了供电受电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城市配网防汛抗灾能力提升规范要求、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应急排险措施,并将密集输电通道保护工作纳入公共安全体系,从法律层面为电力安全可靠运行提供了保障。
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电网建设,保护电网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网,是指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主要由联结成网的输配电线路、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和其他配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组成。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电网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适度超前、节能环保、优质安全的原则。
电网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电力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和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做好辖区内的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信部门是电力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网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