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集输电通道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已经被架空输配电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加高度。超越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体高度或者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与电网线路设施之间一般不得交叉跨越、搭挂。确需交叉跨越、搭挂的,后建方在征得先建方同意并采取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安全标准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导线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等;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及杆塔接地网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
(五)不得垂钓、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制作、存放、悬挂气球等易漂浮的物体;
(六)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