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金具、塔材等电力物资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二)人员及车辆(机械)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
(四)输配电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五)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电缆终端围栏;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七)其他确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四十七条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泄露检查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网企业依法对电网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电网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电网建设与保护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