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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31 | 36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电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供电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电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文件实施。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电网建设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电网建设项目,遵守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输配电线路路径选择时,应当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居区、采矿区、学校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依法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变电站、换流站、配电站(所)等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

(一)铁塔按照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一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照每坑二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条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

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电网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性规范进行规划建设,并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新建架空输配电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以及航空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新建的50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需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确实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新建超过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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