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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0 | 6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健全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和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和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每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平台的消防控制室,每班可以为1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五)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六)积极应用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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