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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落实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0 | 60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五十三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四)建立消防器材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 大型连锁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三)定期召集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六)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企业单位和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火灾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做好火灾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每名员工的消防培训。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发放消防刊物、播放视频、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第五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宾馆、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当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营业结束后,应切断非必要用电用气设备的电源、气源,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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