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体育部门督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场馆、冰雪活动场所及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主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指导林业、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木材检查站、木材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二)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三)组织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销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棉花、 化肥、农药、边销茶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经营储存企业和社办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办公室工作职责, 定期分析和通报火灾形势,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调研督查和年度考评,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二)组织指导火灾预防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担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三)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消防工作政策、发展规划,拟订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四)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五)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六)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七)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八)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九)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机构)及其人员。(十)完成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相关任务。(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团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消防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维护青年的消防安全合法权益。(三)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
第四十一条 妇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平安家庭创建体系。(二)组织做好妇联管理的幼儿园所的消防安全工作。(三)组织开展妇女和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