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平湖市发改局关于征求《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的通知。
《办法》明确,光伏项目实行“全额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供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供电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供电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光伏项目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对中压10(20)千伏光伏项目采用的配电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浪涌保护器,并应具备光伏元件故障、漏电自动断开光伏输出总开关,以及市电停电自动断开光伏发电等基本保证安全功能,箱体材质若采用不锈钢须确保外壳可靠接地,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即11月8日至17日)。
公众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发改局能源科536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向市发改局能源科(电话85630536)反馈。
附件1.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申请及并网验收流程图
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引导加大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266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