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光伏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要求。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项目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十七条光伏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度。
第十八条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
第四章运营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职责包括:
1.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单位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至十八条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光伏项目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备案容量施工,严禁私自增容。
第二十四条光伏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并要求项目购买相应保险,以保障施工和运维人员安全,降低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器损坏或损毁起火,以及台风、暴雨、暴雪等各种恶劣天气造成的财产和人员等损失;鼓励购买发电量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