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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江门又出利好!广东7市28则储能政策打造储能高地!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0-07 | 45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企业或机构。

支持范围包括实施期内涉及新型储能领域的创新载体、试点示范、重大项目等方面。

第二条【创新载体建设】支持面向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关键零部件研制、产业化推动应用、创新资源整合等需求,在广州市获批建设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于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已安排补助资金的,原则上市不再配套补助;国家、省有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三条【试点示范奖励】鼓励企业、机构申报国家级、省级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列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能源局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于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机构联合申报获得批复的,奖励资金按其协商约定分配。

第四条【重大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领域重大项目在广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总部经济政策】积极引进、培育新型储能领域的总部企业,对满足本市总部企业条件并获得认定的,按照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产业集群建设】鼓励新型储能企业、机构搭建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加强产业指导和交流。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等需求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第七条【优化审批流程】推动新型储能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落地便利化,对于不涉及电网、发电、区域集中供冷工程的不跨区项目,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强化要素保障】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落地广州市,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推广应用项目,在能耗指标以及获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第九条【财政金融支持】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积极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新型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拓宽新型储能专项保险;加快推动广州期货交易所研发上市相关期货品种。

第十条【实施主体】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涉及财政资金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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