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附则】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江门市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型储能产业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高质量建设制造强市、培育工业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发力点。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强化新型储能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新型储能电池、隔膜、储能设备、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综合利用等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在用地、用能、环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
(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相关好项目、好企业不分“新旧内外”,大力支持本地优质企业增资扩产;对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电池产品及相关材料,按不超过已投入产业化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配套软件购置费、设备软件安装调试费、研发材料购置费、自研设备外协加工费、工程样品测试费)3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在空间资源配置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无需增缴土地价款。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扩大技改投资,鼓励储能企业申报省、市级技改政策。其中,省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市级技改政策按单个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梯度培育。对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营贡献奖励;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含冠军产品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五)支持企业绿色发展。推动新型储能企业开展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对新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优于全市202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水平的项目,全力保障项目用能需求;推动新型储能产品绿色设计和制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提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持续推动清洁生产,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