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金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补贴;支持保险公司销售平台类保险产品,支持出口额最高不超过300万美元的新型储能企业申领免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单。
二、支持产业链融合发展
(七)支持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成立新型储能产业联盟,开展新型储能上下游产业链对接会、配套会等活动,推动我市储能上下游企业与龙头企业紧密合作;促进强强联手,发挥我市硅能源产业园的优势,推动我市以隆基绿能和中创新航为代表的新能源和新型储能企业,在“新能源+储能”方面实现强强联手,打造光储一体化解决方案;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布局上游产业,压降原材料成本,强化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八)支持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强化江门双碳实验室在新型储能产业的科研攻关力度,3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开展基础研究或关键技术攻关工作;支持在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攻关工作,对于项目成功立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支持新型储能企业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科技特派员,成功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20%进行补助,每个特派员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支持打造产业集聚生态
(九)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入驻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加大江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对新型储能企业的招商力度,重点支持硅能源产业园、电力装备产业园、广海湾能源“双碳”产业园范围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对主平台内符合产业转移政策并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予以事后奖补,按设备购置额及自建厂房(不含土地购置成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9%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250万元。
四、金融、税收支持及人才保障
(十)支持金融要素供给。推动新型储能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绿色信贷产品,为新型储能项目主体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引导保险机构设立新型储能项目专属保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支持新型储能企业通过赴澳发债等方式开展跨境融资,引入境外资金支持项目发展;挖掘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纳入“金种子”库,推动更多新型储能企业上市发展。
(十一)支持产业税收优惠。落实新型储能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入基础研究、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施策帮助新型储能企业纾困稳产,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扩围减免等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快新型储能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