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进入运营期的经营性项目,项目公司应定期预测市场前景,分析效益,对于运营期5年时间(不含建设期)内不能实现现金流平衡,或10年(不含建设期)内不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经营性项目,项目公司协同投资发展中心提出资产处置或退出方案建议。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中心应定期开展对项目公司的季度/年度绩效考核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以及项目中期评价工作,及时发现投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有效稳妥解决。
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中期评价是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开展的综合评价,项目在建设期至少开展一次,运营期每三至五年开展一次。主要对项目各阶段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分析项目存在的风险及与前期决策存在的偏差,及时开展纠偏工作,中期评价由集团投资发展中心主导,开展投资中期评价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流程包括:
(一)投资发展中心年初研究确定年度需要开展中期评价工作的投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中期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项目中期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项目公司及时对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工作,完成中期评价报告初稿,必要时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中期评价任务完成中期评价报告。
(三)集团公司应组建由相关部门和内部专家参加的工作组,对中期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查。
(四)投资项目中期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后,由投资发展中心呈送公司领导审阅。
第四十一条 集团投资发展中心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预期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或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继续投资会带来更大损失或严重亏损,投资项目应申报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决策失误或市场环境恶化;
(二)主要合作方严重违约,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三)法律或审批手续不完备,将产生严重后果;
(四)对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被投资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五)在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不能按计划时间完成的,以及拟不实施的。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
(七)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20%(含20%)以上的。
(八)其他必须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应不定期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各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章 投资事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