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是建设项目法人,履行法人的权力及职责,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各股东根据投资协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责任。项目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项目公司不得开展与项目无关的其他经营业务;负责与政府方签署合同,进行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招标;监管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项目公司具有合同关系且服务于项目的各单位;根据总包合同权限约定进行设备材料采购;负责投资变更控制等;负责组织本项目交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负责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过程及结果审计;承继履行集团前期谈判、投标时与咨询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并自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确保项目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明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责任、健康环保保障和企业文化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机构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项目投资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投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局部服从整体,在集团公司总体预算框架下科学、规范、精细编制投资预算;
(二)按照预算基数为主、动态调节为辅的原则,建立动态预算管理机制; (三)以现金流为中心,以资金预算统揽全局;
(四)优化支出结构、做到总量平衡、保证重点项目;
(五)将现金流、EVA、带息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的控制和优化,作为下达预算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投资发展中心根据集团公司上年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在投资项目,编制当年度投资预算,并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最终由董事会审批决策,同时于年中进行年度投资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统计汇总投资业务执行情况,并根据《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新交投〔2021〕149号)要求报送投资业务相关资料。投资业务相关资料主要如下: (一)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二)本年度建议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四)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五)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二)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资产负债水平;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
(四)计划投资项目;
(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制定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作为评估标准。指标基准值由《新疆交建项目投资财务评价指标基准值》中予以规定,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项目财务评价指标由强制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组成,所有项目不得低于强制性指标基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