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对拟终止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公司配合集团公司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或报告,详细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终止原因和条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等。
第四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在运营期结束前6个月,由项目公司及时开展项目终止清算的准备工作,成立清算专班,制定清算终止方案,开展项目清算审计工作,对项目各项合同进行关闭前的风险分析,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投资完成(即项目终止)后所进行的评价,是对项目投资行为全过程的综合评价,集团公司应在项目达产三年内对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由集团投资发展中心牵头,项目公司主办,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的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和指导新一轮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应及时总结投资管理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对项目评价成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作为今后投资管理的参考借鉴,推动投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所有投资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投资前应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对拟投资项目存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应对措施。
(二)在投资实施过程中,根据客观市场情况、开发经营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分析、评估,做到风险预警和控制;
(三)投资完成后,进行风险管理的总结分析,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开展投资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九条 投资发展中心应当对投资行为进行跟踪监控,定期对投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要求项目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PV公司资料清单(V2.0)》要求进行档案的留存管理,设置负责档案管理的专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在过程中对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修编补漏,做到各类档案分类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库,建立借阅台账,严格借阅登记。
第五十一条 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合同、特许经营协议、银行贷款合同等文件应当上报投资发展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