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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开展风光氢储、风光火储、云储能、共享储能等新模式应用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31 | 3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特此公告。

附件:1.《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常州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1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先进制造

第三章 创新发展

第四章 经济应用

第五章 城市应用

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率先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建成引领长三角、辐射全国、全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之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领域提升产业规模、强化技术创新、扩大推广应用、营造发展生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之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之都建设的促进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与推广应用。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新能源产业布局,推进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制定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新能源产业科技创新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新能源产业项目招引,扩大新能源产品消费,打造新能源消费品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之都建设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推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及新能源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之都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六条(品牌城市) 建立和完善制造生态、创新生态、金融生态、应用生态为一体的新能源城市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品牌赋能、政企联动、产城融合,提高城市能级,唱响新能源之都城市品牌,打造品牌城市。

第二章 先进制造

第七条(产业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风光发电、动力及储能电池、能源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加快产业集聚,巩固发展优势。在新材料、储能、氢能与半导体等前沿技术领域加快前瞻布局,完善储能产业链条建设,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推动常州“氢湾”建设。

深入实施新能源领域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动新能源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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