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五)通过在莞银行机构获得的新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日期必须在申报期的上一年度内。不限贷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只限人民币贷款。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因增资扩产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经核准:
(一)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补助(放款日期需在上一年度内,以放款凭证记载日期为准),如贷款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则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补贴。
(二)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还息发生断续的,超出放款次月起至2026年5月8日(政策有效期)范围以外发生的利息,不予续计资助。
(四)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可适当调整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三)项目贷款合同及金融机构拨付贷款凭证,应在凭证上注明该贷款用于新型储能领域XXX增资扩产项目;
(四)每个合同所申报期数的利息明细表(银行盖章件);
(五)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如利息发票、利息入账的银行回单等)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项目申报期内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情况)或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项目代码回执(测算项目单位登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印获取)。
(九)在申报日期内申报奖励的项目单位经营使用的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的佐证材料。填写申报奖励的新建工业厂房投资明细表、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明细表和明细表汇总,提供对应的相关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签字认定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计价明细表,工程竣工造价结(决)算书等),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工程或设备(含铭牌)固定资产照片等相关资料。每份合同对应的工程结算证明材料、发票、付款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确认资产的记账凭证、照片等按顺序排序整理装订;
(十)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