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新型储能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