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工作指引
2.东莞市建设新型储能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工作指引
3.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
4.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5东莞市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工作指引
附件1
东莞市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一点第(二)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电池等先进新型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领域建设的增资扩产项目(包括氢储能领域)。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必须要有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
(三)项目的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金额不含税,且必须是用于本项目的合理费用,以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开支专项审计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