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发改部门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鼓励企业实施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因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载体建设奖励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发展需求的创新载体,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品出口认证资助鼓励企业为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四)示范应用资助鼓励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鼓励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2023年以前在东莞市全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以及2023年(含)以后在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示范应用资助申请单位不受此条件限制)。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