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
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新型储能是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主要机遇,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其产业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储能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2〕181号)提出“加强新型储能电池产业化技术攻关,推进先进储能技术及产品规模化应用”。为抢占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机遇,省委、省政府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为我省“制造业当家”的战略性支柱产业,省政府印发实施《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4号)提出“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壮大规模提升实力”。为推动全省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培育成为工业经济新增长点,广东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提高储能产品供给能力,推进电子信息与新能源技术融合应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