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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0万元!广东专项基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5 | 2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6月21日,广东省工信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支持范围包含新型储能产业领域具备较大竞争优势的锂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氢储能/燃料电池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用材料、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装备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及系统集成等产品的工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事后奖励形式,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详情如下: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公开征求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有关部署,规范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电子信息工业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人及电话:陈先倡,020-83134730。

附件:

1.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6月21日

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粤发〔2023〕7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等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开展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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