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二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入库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资金项目申请至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审核:
(一)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项目申请,自行或按程序遴选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竞争性评审、现场核查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优先劣后程度进行综合排序,择优支持。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通知;
(三)分配结果;
(四)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